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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9119   发布时间:11-08/10:48
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除非是由他们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亲等较近的血亲或者姻亲,这里的组成人员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与被保险人存在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代理人、合伙人。
  综上所述,理解代位求偿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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