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00万、贪婪35.6万,一审领刑13年后提出上诉——
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二审改判12年
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强一审因贪婪、挪用公款罪获刑13年后,以一审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2月26日记者得悉,该上诉案经省高院审理后审结,王志强因犯贪婪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自己财产10万元。
经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强运用分担陇南市治安支队的职务之便,组织手下民警将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借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用于偿还到期的银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偿还。2007年,王志强带队前往成县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整理矿区次序。在整理时间,王志强以汽车修理费、招待费等名义,先后5次找矿区报销共48万余元,其间35.6万元被王据为己有。2008年,王将其间34万元投入股市炒股。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王志强将100万元外借第三建筑公司,超越3个月未偿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整理矿区时间,虚报各项开支35.6万元构成贪婪罪。据此,一审法院以贪婪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兼并履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自己财产10万元,涉案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王志强以原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依据不足,其行动不构成贪婪罪、挪用公款罪为由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时,王志强辩称,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出借的100万元是经领导赞同后借出,不是私自借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从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报销的35.6万余元由其保管现实,但其给特情人员付出特情费合计10.6万元,其他公事开销25.1万余元。其辩解人辩称,王志强将100万元出借不属于刑法规则的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景象,王没有获取自己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且检察机关调取的依据不能否定王志强上诉提出的其为单位公事垫付或付出费用的现实,请法庭酌情判定。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志强所提上诉理由,虽有有关证人证词印证,但其行动均没有得到单位主要领导或财务主管领导赞同,均属自己行动,所付资金应由自己承当。其辩解人所提检察机关调取的依据,不能否定王志强所提的其为单位垫付费用的现实的辩解定见不予采用。二审还查明,检察机关出示的王志强检举揭露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仲德收受王志强家族20万元贿赂,收受别人汽车的头绪,经查验现实。
二审法院审理以为,上诉人王志强运用职务便当,以自己名义挪用公款给别人运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无穷,将公款私自截留归自己运用,构成贪婪罪,且数额格外无穷,均应依法惩办。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科罪精确。鉴于王志强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经查验现实,有建功体现,可对其从轻处分。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定。(记者赵野)